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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時事法律 】拍街頭藝人裙底犯什麼法
 

昨天看到一個神扯影片,是觀光景點的遊客對於扮成雕像的街頭藝人,趁藝人不注意,伸頭窺探裙下,甚至拍攝,有沒有觸犯法律呢?

這主要會牽涉到

 

圖片來源: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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☑️刑法第 315-1 條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
1️⃣️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2️⃣️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

首先,裙底是他人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,所以用手機拍攝裙底,當然符合第2項。

但用頭看呢?
除了不符合第2項「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」外,好像也不符合第1項「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」,畢竟自己的頭和眼睛,無法符合「工具或設備」。

當初這樣設計,是考量到現實生活中,往往會有不小心春光外洩的時候,如果有人把持不住看了幾眼,就要成立犯罪,似乎打擊過廣。
例如夏天有些身材嬌小的女性穿比較低胸,高大的男性在搭捷運或公車時,忍不住利用身高差看進女性的領口。

不過,雖不成立刑法的妨礙秘密犯罪,但這探頭進裙底的行為可能還是成立性騷擾

 

☑️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:「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1️⃣️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
2️⃣️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
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
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」

 

可能會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。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: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

3️⃣️以猥褻之言語、舉動或其他方法,調戲異性者。」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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