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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生活】變成人頭戶?該怎辦?
不得不說,關於人頭戶,也是我們經常被問到的問題(幾乎每天都被問…)
現在詐騙集團利用各種手法貸款、面試也好,打工、等巧立名目取得大量的人頭戶,騙取受害者的金融帳戶、提款卡給不法詐騙集團,進而被他們當作人頭帳戶,用以騙取人們財物。
雖說提供帳戶者可能真的是無辜的,單純就是人頭戶,從頭到尾也沒分到不法所得;但最後可能仍要扛刑責,是的,成罪率非常高!(通常會被當詐欺幫助犯)~
一、法院的看法:
因為一般法院對人頭戶通常認為
1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,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,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; 而金融帳戶與提款卡、密碼結合,尤具專有性,若落入不明人士,更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,是以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,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。
2 類似事件相當多,已在社會上層出不窮,經傳播媒體多所報導再三披露,已屬眾所周知之事。故法院都會認為一般人對於帳戶、提款卡等資料流入不相識之人手中,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,應有相當的預見。
-->故通常會被判定為詐欺幫助犯
不過亦有法院判決無罪的狀況:
(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99號判決)。
某位被害人被以應徵工作為名目被騙取帳戶的案件,當被告(帳戶擁有者)未獲「公司經理」回應發覺有異後,旋即於5 日內向員警陳述遭受詐騙要求處理。
不僅與其上開辯稱相符,同徵被告對於持有自己金融卡及密碼者竟失去聯絡乙事,甚為在意並已即時處理,顯與一般基於幫助詐欺犯罪之意而自願交付金融卡及密碼者有異。
況自被告交付帳戶之日即103年8月25日、交付該金融卡密碼即同年8 月26日12時36分許至其報警之日即同年9月2日,均未足10日,脫離被告持有至報警為止之時間短暫
非如一般幫助詐欺者通常留有充足時間供詐騙集團運用,更徵被告交付上開郵局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確係遭詐騙所致。最後對被告為無罪判決
二、變人頭戶該怎辦?
如果不幸遇到這樣的狀況,建議
1、立即報警
2、保留手上與詐騙集團的對話記錄,(能證明你是被騙的證據)
三、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
1.刑事責任
通常結果是短期人身拘束的自由刑、或是易科罰金的罰金刑。
因為詐騙集團是利用民眾錯誤提供的帳戶作為轉匯贓款。
雖提供帳戶的人們不見得會當成主謀(正犯),因為沒有著手從事詐術行為或居於主導地位,但仍然會因提供帳戶、提款卡而被認為是幫助犯(因為提供助力使犯罪行為與結果趨於完備)。
雖然幫助犯在刑事上需要存有「主觀上的幫助故意(也就是對於幫助的事項,有認知以及意欲)」,及客觀上的「幫助行為」的兩成立要件。然而在實際多數情況,始終是「客觀幫助行為」明顯,「主觀說無幫助故意」卻容易被當狡辯,不容易被相信。原本只是單純求職申貸,卻變成「被詐欺的詐騙集團」,也蠻常讓人欲哭無淚。
2.民事責任
通常結果,是對損失財物金錢的受害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對於財物被騙的人來說,無論角色是主謀、打電話的詐術實行者、提款車手、或提供人頭帳戶的人,法律上經常會被論以「共同侵權行為人」
而要負「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」。
(注意民事責任的認定成立嚴謹要求度比刑事寬鬆,使得受害人更有機會求償。)
所以還是要再賠償給被害人喔~
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~~~
千萬不要把存摺、印章、密碼交給陌生人!因為很有可能變人頭戶
千萬不要把存摺、印章、密碼交給陌生人!因為很有可能變人頭戶
千萬不要把存摺、印章、密碼交給陌生人!因為很有可能變人頭戶
無論什麼名目,要你交存摺、印章、密碼基本上就是件非常非常不合理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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